(2017)鲁020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宝弛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伟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弛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伟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204号原告:青岛宝弛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萍乡路55号数码楼106号。法定代表人:姜英,经理。被告:王伟浦,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宝弛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浦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宝弛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间的鲁B×××××路虎车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判决上述交易车辆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将其名下鲁B×××××路虎发现4越野车卖与原告,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50000元。当日被告将车辆及其所有手续交付原告,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7日、11月28日两次向原告共计支付购车款项人民币550000元。然而截止目前,被告对原告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无奈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伟浦,致本院无法向被告王伟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宝弛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