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鹏英、刘承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英,刘承宝,刘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英,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承宝,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方美,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鹏英与被执行人刘承宝、刘方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 丕 杰审判员 ��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 宗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