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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鹏英、刘承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英,刘承宝,刘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英,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承宝,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方美,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鹏英与被执行人刘承宝、刘方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 丕 杰审判员 ��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 宗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