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延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延庆,都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南大街156号烟钢大厦东付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延庆,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牟平区。被执行人:都雪洁,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延庆、都雪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