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成会与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会,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韩成会,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武二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韩成会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内0104执13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1民终14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成会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了其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申请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3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令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