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莉莉、青岛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莉莉,青岛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3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李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洪森,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莉莉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鲁民再3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莉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腾飞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莉莉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顾金玲与腾飞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李莉莉之母顾金玲到腾飞建筑公司工作,负责路面清洁。腾飞建筑公司一直未与顾金玲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日,顾金玲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发之时,顾金玲身穿腾飞建筑公司提供的公路养护工作服,从事的工作为拔草。顾金玲与腾飞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腾飞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5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继鹏审 判 员 范 勇代理审判员 司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