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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立强、杨磊与被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强,杨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磊,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法定代表人:萧德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30-2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蕾,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立强、杨磊与被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张立强、杨磊上诉请求: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办理入住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物业公司确认,客卧地面有裂缝,入户门外侧把手松动。前次诉讼主张的系地面与门把手的质量问题,本次诉讼系要求对客厅墙面、屋顶裂缝及所有窗户缝隙的维修,与前次诉讼并非同一位置,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物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我物业公司无关,且已经在其他的案件当中已经解决并执行完毕,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置业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张立强、杨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案诉讼商品房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32-2号D17-133号。张立强、杨磊在2009年5月28日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9月2日办理交房手续时,双方查阅该商品房的资料袋发现一件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文件即阳光一百物业空置房检查记录表,记载时间2010年6月4日,地址柏林翠庭D17-133,检查人明亮,检查情况卧室地面有裂缝,入户门外侧把手松动的证据证明该商品房未交房前有质量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先修复后另行通知再办理交接房手续。原告在外租房,等待通知收房。2015年被告以起诉的方式告知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无关,应由开发商负责。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接房手续,由被告对墙体裂缝和窗户漏风问题继续修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5月8日,张立强与其妻子杨磊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32-2号1-3-3房屋。张立强、杨磊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地面及墙体存在裂缝,并于2011年5月4日对裂缝情况进行拍照。2015年12月27日,被告(应为张立强)花费2540元购买水泥及沙石,自行对裂缝进行了维修。2016年原告张立强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提出对置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下达了(2016)辽0114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置业公司赔偿张立强1500元。另查明,在(2016)辽0114民初7386号民事案件诉讼中杨磊表示不要求参加诉讼,同意将诉讼的相关权利由张立强行使,同意将全部赔偿给张立强。一审法院认为,张立强、杨磊与被告置业公司、物业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曾在(2016)辽0114民初7386号民事诉讼中予以判决,现张立强、杨磊再次以置业公司、物业公司为被告,提出已在(2016)辽0114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房屋修复款问题及入住,系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张立强、杨磊如对已生效的判决中的赔偿款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申诉再审程序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强、杨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二审期间,张立强、杨磊提供照片四张,用以证明其屋顶、墙面发生裂痕,窗户存在缝隙。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认为该组照片与本案无关,且裂缝问题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予以赔偿,本案系重复诉讼。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2012年9月11日张立强、杨磊取得房屋产权证,二人按份共有,张立强占99%、杨磊占1%。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中张立强、杨磊的诉请为判令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履行交接手续及对墙体、屋顶裂缝和窗户露风的房屋质量问题继续修复,并提供了照片,用以证明本次诉讼与前次诉讼主张的质量问题并非同一位置,故本案应对其二人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予以审查,以确定本案是否为重复诉讼。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