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924张红军与张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军,张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1924号原告:张红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利军,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张红军与被告张利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亚,被告张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937.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17年2月4日中午,原被告在两家交界处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被告用挖地的三叉擂原告,致原告右小腿受伤,原告在宿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303.3元。2017年3月3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对被告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张利军辩称:原告提出的赔偿有点太多了,我可以负一半的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4日12时许原、被告因两家邻里纠纷发生打架,张利军用挖地的三叉擂张红,致使张红军右腿受伤住院治疗8天,并支付了4303.3元住院医疗费,70元的救护车费和30元的治疗费,出院医嘱记载:1、建议休息一月,××,活血治疗,一周后拆线。2、加强营养及功能锻炼,注意患肢末梢血运及感觉变化。3、继续口服活血,消肿药物。张红军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轻微伤,张利军被告公安机关治安拘留7日并处罚款贰佰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致使原告住院治疗,故被告应对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为38天,原告实际住院8天,另有医嘱建议休息一月,故对原告的误工期限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标准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因无证据提交,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红军各项经济损失7927.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利军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二、计算明细医疗费4303.3元+救护车费70元+治疗费30元+营养费(8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18元/天)+误工费(38天×70元/天)+护理费(8天×70元/天)+交通费(8天×10元/天)=7927.3元。三、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