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臧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五莲县城罗山路中段。代表人:秦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臧运伟,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臧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9.0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被执行人臧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