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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尧碧洪与何中华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碧洪,何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尧碧洪,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于志洲,重庆市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中华,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尧碧洪与被执行人何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7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何中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被执行人何中华有车牌号为渝×××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申请人明确表示该车无处置价值,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2017年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实施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何中华一直在外务工,很少回家,在户籍地没有财产,也没有退耕还林及其他补偿金。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1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