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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更录与渭南市鸿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宇运业公司)、张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更录,张国强,渭南市鸿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宇运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徐更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鸿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宇运业公司)。负责人:王兴旺,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鸿宇运业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义务。因被执行人张国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更录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25742.64元。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更录与被执行人张国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民三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国强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更录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