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信华与詹若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信华,詹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信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詹若云,女,1957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杨信华与詹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詹若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若云在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