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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吴鸿兵、崔凯、陈光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鸿兵,崔凯,陈光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830号原告: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街15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倩,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鸿兵,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凯,男,40岁,汉族。被告:陈光源,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吴鸿兵、崔凯、陈光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退还原告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庆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