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与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260号原告: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12560013154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大渡口村。经营者:吴思奇,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光,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桃江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薪竹,云南广度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56689,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日新社区苏凤村。法定代表人:张青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王晓芸,云南睿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告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与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计867.5元,由原告宜良县众新空心砖厂负担。审 判 长 普 焱人民陪审员 洪秀芬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