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执拘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海燕拘留决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甘1125执拘141号被拘留人王海燕,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本院执行申请人林小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王海燕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海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