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1034号原告: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官塘温泉旅游开发区天来泉度假中心。法定代表人:钟春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媛,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倪莉萍,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琼海天福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裕审 判 员 符小丽人民陪审员 郑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