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世才与杨玉旗谷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才,谷三福,杨玉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050号之一原告:张世才,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三福,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杨玉旗,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予升,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才与被告谷三福、杨玉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世才负担。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韦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