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洪亮与吉林振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亮,吉林振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043号原告:赵洪亮,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兰波,男,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振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廉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男,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原告赵洪亮诉被告吉林振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洪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亮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洪亮负担。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朴冠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