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文生与胡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生,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文生,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胡伟,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文生与被执行人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胡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执行措施,查得被执行人胡伟所有的轿车一辆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车辆不知下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文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胡伟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文生劳务费1472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6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伟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文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