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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天杰、杜秋霞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天杰,杜秋霞,王留旗,齐红梅,郑州市隆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94号申请人蒋天杰,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杜秋霞,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王留旗,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齐红梅,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郑州市隆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村张片组。法定代表人王留旗,职务总经理。申请人蒋天杰与被申请人杜秋霞、王留旗、齐红梅、郑州市隆圣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天杰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秋霞、王留旗、齐红梅、郑州市隆圣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94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编号为PZDM201741010000000180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蒋天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蒋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秋霞、王留旗、齐红梅、郑州市隆圣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94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