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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同英,韦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启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蓝同英,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韦雪兰,女,壮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蓝同英、韦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韦雪兰名下位于住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东海新村15栋501号的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