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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军,高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法定代表人景海昆,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系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建军,男,回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高正刚,男,回族,生于1963年3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三营支行的账户存款21600元。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