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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昆山京凡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京凡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湖新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元岗村24号A1楼。法定代表人:黄小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京凡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255号6幢。法定代表人:王春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京凡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案应该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昆山京凡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好莱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月青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唐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