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80号原告:刁某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