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在军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在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848号罪犯罗在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黄梅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长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湖长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在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军服刑期间曾履行财产刑3500元,本考核期月均消费419余元,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实际消费10064余元。另查明,2005年07月、2009年04月该犯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罗在军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在军系累犯,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仅部分履行,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判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在军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