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邦杰、董治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杰,董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邦杰,男,汉族,农民,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董治国,男,汉族,农民,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邦杰与被执行人董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治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