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陶自芬与荣德伟、程凤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自芬,荣德伟,程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陶自芬,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荣德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程凤贤,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自芬与被执行人荣德伟、程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774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荣德伟的银行存款1640元抵顶执行款。经过对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荣德伟、程凤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荣德伟采取了拘留措施,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因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之后也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时机成熟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