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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鹏程达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鹏程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264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728000007357,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法定代表人奥凤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鹏程达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OM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滨河佳苑北区2号楼底商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鹏程达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为3260元,由原告尚才贵负担。 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