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杜素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素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6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素花,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委托代理人李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干部。上诉人杜素花因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初4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杜素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举报下级公安机关违法办理户籍案件,该举报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现杜素花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告知其举报逃犯假户籍一案的办案单位、处理情况等信息,该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据此裁定驳回二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井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静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