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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学瑞申请执行黄玉纯、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瑞,黄玉纯,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保12号申请人何学瑞,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商城县城关镇。被申请人黄玉纯,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商城县。被申请人孙玲,女,汉族,1969年1月5日生,住商城县。申请人何学瑞与被申请人黄玉纯、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4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学瑞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黄玉纯、孙玲暂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案因无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