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学瑞申请执行黄玉纯、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瑞,黄玉纯,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保12号申请人何学瑞,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商城县城关镇。被申请人黄玉纯,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商城县。被申请人孙玲,女,汉族,1969年1月5日生,住商城县。申请人何学瑞与被申请人黄玉纯、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4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学瑞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黄玉纯、孙玲暂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案因无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