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鲁俊与被告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907号原告:鲁俊,男。被告: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林,理事长。原告鲁俊与被告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鲁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鲁俊负担。审判员 李 继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