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义斋提出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义斋,郑之银,燕路军,张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复6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金义斋,男,1944年9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芳,女,1954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之银,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第三人:燕路军,男,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第三人:张书强,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金义斋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执异4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晓营审判员 张 迎审判员 朱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