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子仙与金荣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子仙,金荣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995号原告:沈子仙,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荣根,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887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1666-4。负责人:谢翔。委托代理人:李凯斌,男,公司员工。原告沈子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金荣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子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沈子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月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