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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他山石材加工经营部与余荣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他山石材加工经营部,余荣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12号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他山石材加工经营部,经营场所: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34-35号店面。经营者:赖捡莲,女,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余荣河,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他山石材加工经营部(以下简称:他山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余荣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他山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他山石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他山石材加工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他山石材加工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