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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4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嘉凤,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李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267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