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世恩、孔文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恩,孔文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恩,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孔文夫,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王世恩与被执行人孔文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11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明被执行人孔文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474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