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申请执行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双水井村火电厂旁。经营者彭祖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B-1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12665514655B。申请人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申请执行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因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租赁物退赔事项,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547000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忠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执 行 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