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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桑喜芳与刘学武、丁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喜芳,刘学武,丁吉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907号原告:桑喜芳,女,1956年6月2日生,汉族,系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刘学武,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丁吉贤,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桑喜芳诉被告刘学武、丁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喜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武、丁吉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学武、丁吉贤于2012年12月24日借原告桑喜芳人民币12万元整并打借据一张。经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被告刘学武未答辩。被告丁吉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学武、丁吉贤于2012年12月24日借原告桑喜芳人民币12万元整并打借据一张。刘学武向原告桑喜芳借款12万元,被告丁吉贤为上述借款做担保,此款未给付。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2012年12月24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吉贤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刘学武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桑喜芳借款12万元。二、被告丁吉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刘学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