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秀芳诉徐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秀芳,徐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秀芳,女,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磊,男,194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沈秀芳因与被上诉人徐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秀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秀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沈秀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