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帅、王贺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帅,王贺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2号申请执行人周帅。被执行人王贺田。周帅与王贺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徐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09执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贺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贺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唯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