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697号原告:白某1,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占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2,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白某3,曾用名白某3峰,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白某4,曾用名白超峰、白二冰,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白某1与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白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宇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