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3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黔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黔西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黔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以被执行人黔西某公司目前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粤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