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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南首瑞智能输送有限公司与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首瑞智能输送有限公司,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91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首瑞智能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晓阳,经理。被执行人: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天中南路与兴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叶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首瑞智能输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首瑞智能输送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