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玉,高君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君萍,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高君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6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