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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玉,高君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君萍,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高君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6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