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祥宝与江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宝,江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627号原告王祥宝,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江东,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祥宝诉被告江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江东现在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祥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王祥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