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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祥宝与江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宝,江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627号原告王祥宝,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江东,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祥宝诉被告江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江东现在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祥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王祥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