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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033号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新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蠡县钰锦盛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亚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步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