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媛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媛,北京哲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哲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747。法定代表人:章泽民,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媛媛与北京哲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哲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哲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哲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有14355.6元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通过门头沟区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通过启信宝查询被执行人经营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7年5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747室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仅在此注册,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4.7545万元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