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特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特862号申请人:周某1,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周某2,女,192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周某3,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周某1申请认定周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某1称,其与周某2系祖孙关系,周某2现在由于年纪大了,意识不清楚,生活是半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故诉至法院申请认定周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周某2的监护人。周某3称,认可周某1陈述的事实,同意指定周某1为周某2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周某2与周某4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周某5、二子周某6、三女周某7、四子周某3。周某1为周某3的儿子。周某2的父母、其配偶周某4及长子周某5均已去世。周某2现在生活无法完全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周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某2临床诊断痴呆,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周某1同时申请指定其为周某2的监护人,周某2的子女周某6、周某7、周某3均表示同意认定周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周某1为周某2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2临床诊断痴呆,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不完全,故周某1要求认定周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周某1同时申请指定其为周某2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子女周某6、周某7、周某3均表示同意指定周某1为周某2的监护人,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某1为周某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