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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牟海峰、黄利燕、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牟海峰,黄利燕,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X。负责人:叶晓荣,系行长。被执行人牟海峰,男,生于1971年1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黄利燕,��,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龚俊修,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牟海峰、黄利燕、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年6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3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336178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支行x的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正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