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拾成张玉占与白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拾成,张玉占,白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588号申请人:董拾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城关镇。申请人:张玉占,女,1963年9月5日出生,系董拾成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传宁,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陆集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的董拾成、张玉占与白传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豫090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白传宁偿还董拾成、张玉占支付赔偿款19467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房产部门无可执行的登记房产信息。在向申请人董拾成、张玉占反馈情况后,董拾成、张玉占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的财产线索,经告知法律后果后董拾成、张玉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捷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