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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德钦与冯小梅、郭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钦,冯小梅,郭云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69号原告:李德钦,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某区。被告:冯小梅,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某区。被告:郭云岗,男,汉族,住临汾市某区。原告李德钦与被告冯小梅、郭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小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郭云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被告冯小梅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3万元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李德钦现金3万元整,担保人郭云岗”,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冯小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庭前调解时,原告主动撤回了对被告郭云岗的起诉。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冯小梅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德钦借款本金3万元,原告李德钦不再主张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冯小梅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搜索“”